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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12-30
【經濟部】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第 3點 ,並自即日生效.
轉知經濟部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第 3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部,並經本部公告於指定網站之商業街區。  (二)店家:指首次導入一項以上數位服務方案,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零售或餐飲業者:          1.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或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           營利事業。          2.以實體經營、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3.前一年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       (三)數位服務方案:指以下任一服務方案:          1.線上點餐服務。           2.雲端訂位或候位服務。           3.雲端收銀( POS)服務。           4.行動支付服務(須支援三種以上之行動支付服務)。         5.電子發票服務。           6.店面人流計數服務。           7.優惠券、點數核銷服務。    (四)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數位服務方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經本部公告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設立達三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數位服務方案相關業務之優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不受           設立達三年以上之限制。           2.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3.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4.最近五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6.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7.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附件一-申請書   
附件二-推廣計畫書   
附件三-店家請款申請及聲明書  附件四-請款領據
附件五-申請補助總表
「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點」適用商圈範圍、服務提供者及補助款申請等事項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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