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4月19日訂定公布施行「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6樓以上公寓大廈將要求成立管理組織
第四條規定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工務局表示,尚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社區應儘速成立,
工務局將針對84年6月29日(含當日)前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之公寓大廈,公告分類分期分區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加速管理組織成立與正常運作,以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全;
84年6月30日後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今(4/19)日起1年內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程序。
如經工務局輔導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對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將處最高5萬元罰鍰。
未依規定報備者將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處最高3萬元罰鍰。
另外大樓如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其營業場所已停業或歇業,該管理權人仍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如有阻礙或規避消防局執行檢查時,賦予消防人員強制執行檢查之公權力,並對未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大樓,將處管理權人最高5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