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
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
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
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
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
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
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
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
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
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
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
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
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
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
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
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
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包含1.設備之構造與機能 2.設備法規 3.設計實務 4.設備竣工測試 5.設備
檢修要領(含檢修作業規
※各科試題題型,除「消防法規」採申論式與測驗式
試題外,其餘各科均採申論式試題。
108年起,應考人不能逕以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任有關職務滿4年之資格
應消防設備師考試,而應具備其他款之應考資格。詳102.1.23修正之專技人
員考試法第八條條文規定。
下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