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
宣導事項:
(1)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業務」。
(2)罰則: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3)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應參加講習對象:
下列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1)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KTV等)、酒家、酒吧、酒店。
(3)國際觀光旅館、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4)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151坪)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及遊樂場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91坪)以上之餐廳。
(6)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61坪)以上的場所:學校、補習班或訓練班。
(7)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工廠或機關(構)。
(8)其他經中央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開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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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7~8日(星期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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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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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1吋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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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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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常識火災預防 3小時
2.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4小時
3.自衛消防編組 4小時
4.消防防護計劃 3小時
5.測驗 2小時 (合計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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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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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者受訓期間無缺課,經測驗及格者,授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核通過之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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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複訓)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兩年至少應接受講習練一次,無正 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開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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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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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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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1吋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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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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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管理對策 2小時
2.檢修申報制度 2小時
3.簡易避難計算 1小時
4.教育訓練方法 1小時
5.共同防火管理 1小時
6.測驗 1小時 (合計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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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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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者受訓期間無缺課,經測驗及格者,授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核通過之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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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定期開班~ 報名專線:07-335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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