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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1-08-17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通過
室內特定場所禁止明火演出 全面禁止天燈施放 租賃宿舍須設火警警報器 違者罰六千至三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主要針對室內特定場所禁止明火演出的「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昨(十六)日市政會議上通過,將待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

高雄市消防局有鑑於日本311大地震、台中PUB火警與現今社會發展變遷快速,市府依立法院於今年4月通過的消防法修正案,重新調整訂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內容包含:禁止天燈施放、瓦斯遮斷裝置施設、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與容留人數限制場所等,以彌補現有消防法令的不足,同時提昇高市消防安全。

消防局表示,自治條例主要針對室內特定場所禁止明火演出,例如飯店或餐廳等喜慶宴會常以火把、火焰上菜秀來炒熱氣氛,因此規定明火表演以禁止為原則,申請許可為例外;另外,由於高市石化廠眾多、山林分布廣闊,尚有港口與機場等重要設施,因此擬全面禁止施放天燈,若違反上述二項,行為人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學生在外租賃宿舍安全,自治條例亦規定學生校外賃居處所應設置住宅用火警警報器並進行維護,消防局亦會定期派員檢查,一旦經查不合格且限期仍未改善者,將對管理權人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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