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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6-08-25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登記事項提醒
※ ※ 轉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訊息 ※ ※
請各位消防設備人員特別留意《消防設備人員法》相關規定:

一、依第7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依規定方式執業,並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不得同時於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違反者,依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依第9條規定,如有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執業機構遷移,或異動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等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查、廢止、變更登記或核轉遷移(異動)登記。
另,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變更執業機構,亦屬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應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
◎◎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請各位務必留意執業狀況及登記事項,如有異動,請於30日內完成相關申辦程序,避免因逾期或實際執業情形與登記資料不符而受罰。
※ ※ 另提醒,執業機構名稱變更:除執業執照應於30日內變更外,因圖記載有機構名稱,圖記樣式也應於15日內辦理變更。

  再請大家協助留意並相互提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