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轉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訊息 ※ ※
各公會及會員先進您好: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備置業務登記簿,採書面或電子方式均可,並應逐案詳實記載委託人、案件地址、辦理內容、日期、金額及處理情形,資料至少保存5年。
目前已有縣市辦理業務檢查或提供統一範本,主管機關並得依法調閱資料或實地查核。請各會員儘速檢視登記內容是否完整;如由公司統一管理,仍應能依個別設備人員查詢及匯出案件資料。
◎◎未依規定備置、記載不完整、不實或保存未滿5年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可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敬請各公會協助轉知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日後受罰。 |
|